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3120号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金源大道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AM3X20。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婉菁,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美莲,女,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公民身份号码440××××××××××××049。
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美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
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
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