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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39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李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397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超,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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