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8948号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大扬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周某1,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大扬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周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