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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沭阳县花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187号
案件名称187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沭阳县花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沭阳县花都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8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花都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新河镇花都大街中段iv>投资人:张玉明,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花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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