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5193号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陶瓷工业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63。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珠芯,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云山峰境花园尚景峰****,公民身份号码440×××××××********。
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珠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