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民初18760号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AHNSAEHONG,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明雄,男,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茉莉公司)与被告连明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茉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明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茉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连明雄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ETUDEHOUSE”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2.被告连明雄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14,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6,000元,共计120,000元;
3.寻梦公司立即断开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审理中,原告确认涉案链接已经下架,故撤回对于被告寻梦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连明雄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14,000元,维权合理费用6,000元。
事实和理由:株式会社爱丽系第XXXXXXX号“ETUDEHOUSE”(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其相关产品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盛誉。
原告经株式会社爱丽许可,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2019年5月,原告发现连明雄在寻梦公司“拼多多”APP上经营的“遇见式美妆”店铺内,销售了假冒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公司合法权益。
被告连明雄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4日,株式会社爱丽(ETUDECORPORATION,以下简称爱丽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取得了第XXXXXXX号“ETUDEHOUS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
洗发液;
洗面奶;
化妆品用香料;
牙膏。
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3日。
2020年1月27日,爱丽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协议约定爱丽公司许可原告使用包括涉案XXXXXXX号“ETUDEHOUSE”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许可形式为普通许可,许可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13日。
2015年2月16日,爱丽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爱茉莉公司对侵权人及其侵权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我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5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由公证员使用其手机依照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要求,登录“拼多多”APP的账户,点击搜索“爱丽小屋眉笔防水防汗持久正品不脱色”,随后点击“爱丽小屋眉笔防水防汗持久收藏的商品急速退款10.08拼8660件”。
点击“爱丽小屋眉笔防水防汗持久正品不脱色初学者双头画眉毛笔套装学生”下的“去拼单”,选择“第二支半价6#黑色”,点击“确定”,并将收货地址编辑为“杨哲188****5535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XXX号长江贸易大楼7楼”,付款18.72元。
查看该订单,订单编号为190520-XXXXXXXXXXXXXXX,店铺名称为“遇见式美妆”。
2019年5月23日,该处公证员在公证处收到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快递,并通知原告委托代理人尽快到该公证处。
2019年5月27日,公证员、公证人员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已经在公证处,由公证员查看快递包装完好,拆封快递后,有两支眉笔,其中一只交原告委托代理人保管,另外一只拍照后封存。
2019年6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出具(2019)宁南证经内字第3902号公证书。
原告支付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6,000元,包括本案在内的四个案件的调查费8,000元。
原告表示合理费用虽然超过6,000元,但本案中合理费用仅主张6,000元。
庭审中,公证实物外包装显示为圆通快递,物流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该公证实物上透明封条内部标注为(2019)宁南证经字内字3902号。
拆封公证实物,内有棕色眉笔一支,该眉笔笔杆中间印有“ETUDEHOUSE”标识,与原告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
经与原告爱茉莉公司提供的正品进行比对,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笔帽和笔身颜色不统一,且眉刷一端使用的是环状压扣,而正品的笔帽和笔身颜色是一致的,且眉刷一端使用的是点扣工艺。
此外,因为正品的字体是有独立字库的,故两者在眉笔中亚喷印文字的字体上也有差异。
爱茉莉公司就公证购买的商品出具鉴定证明称,公证购买的商品系假货。
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显示,“拼多多”平台上名为“遇见式美妆”的店铺系被告连明雄开设的,被控侵权商品已经于2019年6月11日禁售。
截止禁售之日,该商品ID下销售的商品数量为8,695件,销售金额共计139,504.67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019)沪东证经字第11577号公证书、(2019)宁南证经内字第3902号公证书、鉴定报告、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调查费凭证,被告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爱丽公司为涉案商标的所有人,原告爱茉莉公司经其授权,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就该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爱茉莉公司提供的正品相比,确在印刷字体、笔身笔帽颜色、包装封口等处存在差异,在被告连明雄未能予以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爱茉莉公司据此主张被控侵权商品系假货,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被告连明雄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的“化妆品”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连明雄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权利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理中,爱茉莉公司鉴于涉案商品已经被寻梦公司禁售,故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连明雄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因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知名度、被告连明雄的销售记录、销售金额、单价等因素确定被告连明雄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提供了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发票,但本院仍将依据本案诉讼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等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连明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应诉答辩,其放弃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明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000元,共计3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68元,由被告连明雄负担1,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