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04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永红曲沟熟肉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水冶镇铁东路。
经营者:高永红。
被告:高永红,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因被告安阳县水冶镇永红曲沟熟肉店、高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安阳县水冶镇永红曲沟熟肉店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和被告安阳县水冶镇永红曲沟熟肉店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