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知民初52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马某,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西区韩菲熟食店(原西宁市城西区周记黑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5DXK0C,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商业巷大市场第**第**商铺。
经营者:李某,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漯河市。
被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漯河市。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西宁市城西区韩菲熟食店、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18元,减半收取计405.09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余405.09元退还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