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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淮上区葛小哲箱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304民初1466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淮上区葛小哲箱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区葛小哲箱包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466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巧飞,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葛小哲箱包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E区十一街014、015、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QWUY23K。

经营者:葛小哲。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葛小哲箱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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