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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与王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1民初379号
案件名称王某2与王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2;王某1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民初379号原告:王某2,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1,住山西省孝义市。

原告王某2与被告王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王某2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2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王某2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2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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