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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房艳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304民初1513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房艳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艳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513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艳清,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艳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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