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与张国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7003号
案件名称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与张国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张国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民初7003号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2。

法定代表人:李明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媚,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张国旺,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尚公司)与被告张国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快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张燕媚,被告张国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一、快尚公司注册商标情况1.第10820073号“URBANREVIVO”商标,注册人快尚公司,核准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包括动物皮、书包、钱包(钱夹)等,注册有效期201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

2.第25170611号“”商标(“COLLECTION”放弃专用权),注册人快尚公司,核准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包括动物皮、包、钱包(钱夹)等,注册有效期2018年6月28日至2028年6月27日。

上述商标知名度的证据:2013年3月,中国商业地产行业发展论坛授予“UR/UrbanRevivo”中国最具成长性商业品牌荣誉;

中纺标检验认证中心、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2015年时尚新锐奖”;

城市画报授予“UR/URBANREVIVO”新势力年度快时尚品牌奖;

2015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授予广州市白云区2014年度纳税大户先进企业荣誉;

2017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授予广州市白云区2016年度经济贡献先进奖;

2018年,广州市天河区商会授予年度最佳奉献奖,荣获京东蝴蝶节无界创新品牌奖,中购联购物中心发展委员会授予领袖欣星奖及卓越欣星奖;

2019年,第一财经授予年度国民新国货奖,天猫授予先进营销品牌、服务星耀奖、微淘影响力大奖;

2020年,第一财经授予年度国民新国货奖,广州市天河商会授予杰出贡献奖。

二、张国旺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情况快尚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8月23日、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4日通过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2020年9月10日,该公证处作出(2020)厦鹭证内字第8995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后附的照片显示,2020年8月23日,淘宝网的“小玉儿女包”销售了其中第一款名称为“UR包包2020秋冬新品菱格流浪简约时尚单肩斜挎腋下大容量女包”的商品,单价为129元,累计评价为7条,30天内交易成功数为15,库存968件;

第二款名称为“ur女包2020新款潮小香风刺绣菱格百搭小方包链条单肩斜挎腋下包”的商品,单价为129元,累计评价为38条,30天内交易成功数为2,库存945件;

第三款名称为“UR女包2020新款潮女士配件金属链单肩斜挎小方包经典时尚手提包”的商品,单价为129元,累计评价为8条,30天内交易成功数为2,库存79件;

快尚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4日通过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2020年11月5日,该公证处作出(2020)厦鹭证内字第10792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后附的照片显示,2020年10月26日,淘宝网的“小玉儿女包”销售了其中第一款名称为“UR女包2020夏季新品女士配件时尚百搭腋下包大容量链条单肩斜挎包”的商品,单价为329-369元,累计评价为6条,30天内交易成功数为0,库存992件;

第二款名称为“UR女包2020新品单肩斜挎手提包不规则蛇纹女包小姐姐百搭小方包”的商品,单价为256元,累计评价为3条,30天内交易成功数为0,库存96件。

经淘宝网披露,网店“小玉儿女包”掌柜为锦绣电脑绣花zheng登记的经营者为张国旺。

庭审中,快尚公司确认涉案店铺已关闭。

三、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及侵权比对意见庭审中,原告提交4个公证物共5个产品。

快递单号是4307996545859,寄件人是曾英俊,联系方式是197××××9558,拆开后有一白色女包,无纺布包装、白色透明包装、女包吊牌及内侧印有“URBANREVIVO”;

快递单号是75382497456697,寄件人是张国旺,联系方式是139××××7565,地址是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泗合上路37号,拆开后有一象牙白的女包,白色透明包装袋、女包吊牌及内侧印有“URBANREVIVO”字样;

快递单号是75382733407519,寄件人是江大华,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系电话为188××××8888,拆开后有一黑色女包,白色透明包装袋、女包吊牌及内侧印有“URBANREVIVO”字样;

快递单号是4309693776919,寄件人寄件人是张国旺,联系方式是139××××7565,地址是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泗合上路37号,拆开后有两款一白一黑色女包,一个无纺布(白色包)包装袋、两个透明包装袋、白色女包吊牌及内侧印有“URBANREVIVO”,黑色女包吊牌有“URBANREVIVO”标识,内侧有“URBAMREVIQ”的标识。

原告的对比意见:被诉侵权标识“URBANREVIVO”与第10820073号注册商标“URBANREVIVO”对比,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字体、发音完全一致,构成相同;

与第2517061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诉侵权标识“URBAMREVIQ”的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字体与第10820073号、第2517061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四、有关赔偿的事实1.原告快尚公司主张依据涉案店铺的销售数量、经营时间、张国旺的侵权恶意程度、维权开支等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2.合理维权开支:公证费1488元、购买被诉侵权商品1012元。

快尚公司还主张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0000元(包括前期费用8600元),并提供一张律师费发票(发票号码为20362422)予以佐证。

该张发票的开票方为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抬头为快尚公司、金额为8600元,开票日期为2020年08月10日。

3.涉案网店的开店时间2015年11月12日。

五、原告快尚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0820073号“URBANREVIVO”、第251706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国旺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快尚公司享有第10820073号、第251706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两项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

张国旺在淘宝网经营“小玉儿女包”网店销售女包,商品包装袋、吊牌及内侧等位置突出使用“URBANREVIVO”、“URBAMREVIQ”字样,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被诉标识亦使用在第18类包的商品上,可以进行侵权比对。

将被诉标识“URBANREVIVO”与第10820073号、第25170611号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字母、排列顺序均一致,构成相同,将被诉标识“URBAMREVIQ”与第10820073号、第25170611号商标进行比对,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将后者的“N”“VO”分别变为“M”“Q”,但变化的字母排列顺序并无变化,而且两者的其他字母、排列顺序一致,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注意到两者的上述区别,从而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快尚公司或与快尚公司有关联,构成近似。

张国旺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销售侵害第10820073号、第251706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张国旺已关闭涉案店铺,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张国旺仍在继续实施其他销售行为,对快尚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不再予以调处。

快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张国旺存在侵权商品的库存,其诉请主张销毁库存侵权商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鉴于快尚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张国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张国旺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以及快尚公司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8000元。

快尚公司超出该数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8000元;

二、驳回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负担713元,被告张国旺负担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