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2民初462号原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余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祝贝贝(实习),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新嘉邹红艳快餐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经营者:邹红艳。
原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新嘉邹红艳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