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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安阳县白壁镇多伦公园里卫新超市、沈卫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432号
案件名称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安阳县白壁镇多伦公园里卫新超市、沈卫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安阳县白壁镇多伦公园里卫新超市;沈卫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32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白壁镇多伦公园里卫新超市,经营场所:安阳县白壁镇多伦公园里8-1-033。

经营者:沈卫新。

被告:沈卫新,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白壁镇多伦公园里卫新超市、沈卫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的情况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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