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162号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23室。
法定代表人:西村贞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延婷,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开发区新兴文体商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吉祥家园6号楼10号门面得力文具新兴文体店铺。
经营者:周桃贵,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新兴文体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新兴文体商贸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 审 判 员 董华敏 审 判 员 侯永言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甘 丹 书 记 员 毕雅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