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08民初231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素,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永德县碧山杂货店,经营场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永德北路。
经营者:杨家凤。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德县碧山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永德县碧山杂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德县碧山杂货店的起诉,系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