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民初30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吴县王燕果蔬批发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孙吴县种子公司南数第三门市。
经营者:王春玲,住黑龙江省孙吴县。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因与被告孙吴县王燕果蔬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