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初113号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恒大财富中心1号商务楼2003室。
法定代表人:张荣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口区河龙街尚古美发店,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龙街南首东侧尚古专业烫染沙龙。
经营者:王高忠,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口区河龙街尚古美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