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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强与聊城市宇风卫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孟春仙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严永强与聊城市宇风卫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孟春仙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严永强;聊城市宇风卫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孟春仙;陈香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54号 原告:严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宇风卫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孟春仙。

被告:陈香花。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聊城市宇风卫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孟春仙、陈香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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