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54号 原告:严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宇风卫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孟春仙。
被告:陈香花。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聊城市宇风卫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孟春仙、陈香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