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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宝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维特根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27号
案件名称镇江市宝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维特根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镇江市宝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维特根有限公司;镇江市斯普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宝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南宫村丁角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许六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特根有限公司(WirtgenGmbH)。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温德哈根53578莱因哈特-维特根街2号。

代表人:君特·罗伯特·海恩,该公司常务董事。

代表人:西鲁斯·巴利马尼,该公司研发部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尘,重庆智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镇江市斯普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上党村赵家边。

法定代表人:解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镇江市宝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维特根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镇江市斯普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镇江市宝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镇江市宝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江市宝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镇江市宝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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