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1870号 申请执行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贤德,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周沂,女,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贤德、周沂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杭仲裁字第23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395322.68元,执行费90795元。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杭仲裁字第2335号裁决书指定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