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313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州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兖州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