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6民初60号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超,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娟,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七八酒食私房菜,依据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华松时代美食街。
负责人:赵真真,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子酒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七八酒食私房菜(以下简称七八酒食私房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口子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超、徐娟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七八酒食私房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口子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七八酒食私房菜赔偿口子酒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七八酒食私房菜承担。
事实和理由:口子酒公司是建国后第一批建厂的白酒企业和首批中华老字号国家酿酒重点骨干企业,自1949年5月18日创始以来以,以出产“口子”牌系列白酒而著称,申请注册了“口子”品牌系列商标500余件,享有“口子及图”“口子窖”“真藏实窖”“五年口子窖”“六年口子窖”“贰拾年型口子窖”等口子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口子及图”注册商标在2005年6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4月,口子窖酒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评定为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影响力品牌。
2015年入编《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大典》。
口子酒系列注册商标在全国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2017年12月27日,行政执法人员发现七八酒食私房菜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事实,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了七八酒食私房菜经营销售的侵犯口子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酒小池窖1箱及六年口子窖酒10瓶、五年口子窖酒7瓶,侵权白酒市场价值高达3180元。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七八酒食私房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侵犯口子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八酒食私房菜侵犯口子酒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口子酒公司的商誉,给口子酒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七八酒食私房菜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口子酒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七八酒食私房菜未提交证据,亦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口子酒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口子酒公司为“口子及图”“口子窖”“五年口子窖”“六年口子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口子酒系列注册商标在全国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其中“口子及图”注册商标在2005年6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4月,口子窖酒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评定为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影响力品牌。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淮工商经处字﹝2018﹞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七八酒食私房菜侵权白酒合计价值为3180元。
罚款4000元。
本院认为,口子酒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涉案白酒经口子酒公司鉴定均不是其生产的产品,结合口子酒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七八酒食私房菜擅自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口子酒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口子酒公司要求七八酒食私房菜赔偿损失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口子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七八酒食私房菜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汪静华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涉案物品的价值以及口子酒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衡量,口子酒公司诉请赔偿损失8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七八酒食私房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二、驳回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淮北市相山区七八酒食私房菜负担250元,由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