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11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众会超市,经营场所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韶山中路30号金湘潭商业广场010119号。
经营者:罗新建,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众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立案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唐湘莲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章业尧书记员向君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