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俪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伦敦路27号小区(A)。
法定代表人:车文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博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通济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卫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电兴联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665。
法定代表人:靳卫涛。
上诉人青岛俪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博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电兴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8)京73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俪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俪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俪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青岛俪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