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49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桥,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尚书,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塔区黑龙茶饮品店、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销对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