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安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汇庆路366号2幢3楼、4楼。
法定代表人:严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斐然,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震华,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苗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亚琪,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邝胜,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上诉人上海安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震华、申亚琪、邝胜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安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其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海安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安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上海安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