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98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关县青平平卫浴洁具经营部(经营者母云浩),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关县青平平卫浴洁具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