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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家渠市易唐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之淼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93民初13941号
案件名称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家渠市易唐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之淼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家渠市易唐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之淼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3民初13941号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1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江亮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钦,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家渠市易唐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贝鸟语城73-2-1602。

法定代表人:李健海,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海之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18层18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北,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极餐饮公司”)与被告五家渠市易唐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唐公司”)、被告四川海之淼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淼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极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唐公司、海之淼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极餐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将该域名hzmsm.cn项下“广芳园”商标非法设置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网站链接;

2.判令二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的恶意违法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

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等共计22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方极餐饮公司发现二被告在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神马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所有权的“广芳园”注册商标设为神马搜索的关键词,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使用“加盟广芳园”字样,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原告招商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为被告所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同类品牌产品“麻朵姑娘”奶茶。

经查,该网站自2019年6月设立,已长达5个月之久,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涉案商标设置为其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原告丧失潜在的交易机会,更是严重违法的侵权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易唐公司、方极餐饮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原告方极餐饮公司主张的商标情况 2015年5月28日,原告方极餐饮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14394940号“广芳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即柜台出租;

茶馆;

餐厅;

酒吧服务;

流动饮食供应;

自主餐厅;

餐馆;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假日野营住宿服务;

咖啡馆等,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

2015年5月28日,原告方极餐饮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14394841号“广芳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即可可牛奶(以奶为主)、牛奶酱、奶茶(以奶为主)等,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

2015年8月7日,原告方极餐饮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14394892号“广芳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即面包、冻酸奶(冰冻甜点)、蛋糕、咖啡、布丁等,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6日。

2018年1月14日,原告方极餐饮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19518851号“广芳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即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

二、原告方极餐饮公司商标知名度情况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1民终605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方极餐饮公司先后获得“福建省餐饮连锁100强”“中国新锐餐饮连锁品牌TOP50强”“第11界中国管理科学大会创新优秀企业品牌”“盟享加中国特许加盟展20年最具成长力量品牌”“首届海丝餐饮连锁加盟展优质品牌奖”“香港优质商号”“中国餐饮新媒体影响力排行榜百强品牌”“第11届中国管理科学大会中国管理改革创新先进单位”“2018年度福州饿了么星实力品牌榜TOP30”等荣誉,并在全国各地设有多家连锁门店的事实予以确认。

此外,方极餐饮公司还提交了其与案外人个人签订的《广芳园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合同约定以加盟商身份开设品牌加盟店需支付加盟费70000元,有效期为3年。

三、被告易唐公司与被告海之淼公司企业登记情况 被告易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4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为100000元,经营范围:移动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发布等。

被告海之淼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5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8000000元,经营范围: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家具、教学专用仪器、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厨房用品、仪器仪表、安防设备(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品、化妆品、服装、金属制品(不含稀贵金属)、农副产品、箱包、鞋帽、针纺织品、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电线电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网上贸易代理;

中药材种植(不含麻醉药用原植物);

零售中药材(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原告方极餐饮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及取证情况 2019年11月28日,方极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泓燕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梁泓燕通过公证处“公证云”平台提交了其在“公证云”平台保全所得的证据文件,经公证员校验,确认调取的证据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

梁泓燕在“UC浏览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广芳园加盟”,搜索结果第一条出现“加盟广芳园奶茶正宗奶茶品牌【总部】”,域名为“hzmsm.cn”,进入相关页面,出现“麻朵姑娘奶茶”“现在预约加盟”“在线咨询”“填写资料领取创业资金大礼包”等内容,网页最下方显示版权所有为易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9年11月28日对前述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作出了(2019)厦鹭证内字第103193号公证书,原告方极餐饮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750元。

另查明:1.方极餐饮公司在“站长之家”网页上查询“hzmsm.cn”域名信息,显示该域名创建时间为2019年6月5日;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前述域名,显示主办单位为“四川海之淼商贸有限公司”。

2.方极餐饮公司与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订立了《委托诉讼代理合同》,约定方极餐饮公司委托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与易唐公司、海之淼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代理费为2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公证书》(2019)闽0102民初13494号《民事判决书》、(2020)闽01民终6054号《民事判决书》、《委托诉讼代理合同》等以及原告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2019)厦鹭证内字第103193号公证书记载,在“UC浏览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广芳园加盟”,搜索结果中出现“加盟广芳园奶茶正宗奶茶品牌【总部】”的链接,该链接网页显示域名为“hzmsm.cn”;

再结合域名查询结果,该域名的主办单位为本案被告海之淼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涉案关键词系由被告海之淼公司设置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本案中,被告将与方极餐饮公司注册商标文字部分一致的“广芳园”字样在搜索时作为关键词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海之淼公司设置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方极餐饮公司注册商标的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基于商标符号化标记天然具有的标识同类商品“个性”的功能,商标因其识别性而具有法律上可受保护的价值。

海之淼公司将“广芳园”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方极餐饮公司“广芳园”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视其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而定,而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的重要认定标准在于该种使用方式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之作用。

本案中,“广芳园”并非通用词汇,方极餐饮公司以第14394940号“广芳园”等系列商标进行餐饮经营,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及知名度,使得消费者能够将“广芳园”系列商标与其经营的餐饮店、奶茶产品之间形成对应关系,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相关网络用户通过对“广芳园”这一搜索关键词的认知客观上区分了商品或服务来源。

被诉侵权行为网页将“广芳园”设置成搜索关键词进行奶茶店的招商推广,相关公众输入“广芳园”进行搜索后却进入了与方极餐饮公司无关信息的网页,该行为已经使方极餐饮公司及其提供的餐饮等相关产品和服务与其注册商标“广芳园”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削弱,破坏了“广芳园”系列商标的指引功能,该设置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对方极餐饮公司注册商标的商标性使用。

2.海之淼公司将“广芳园”作为关键词使用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

根据上述对于“广芳园”使用行为的分析,主观上存在利用方极餐饮公司“广芳园”商标的信誉对易唐公司经营进行深度推广宣传活动的意图,客观上也将“广芳园”与自身的商业经营相联系,其行为足以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方极餐饮公司与网页的实际内容之间存在某种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导致二者产品和服务相混淆。

综上,海之淼公司设置关键词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方极餐饮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依法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海之淼公司与易唐公司是否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的问题,根据本案案件事实,在海之淼公司设置关键词后,相关用户点击搜索“广芳园”时,将被链接到网站“hzmsm.cn”,该网站宣传推广内容系易唐公司版权所有的网页的相关信息。

易唐公司在其版权所有的网页虽没有使用“广芳园”字样,但海之淼公司设置关键词的行为以及易唐公司版权所有的网页内容应当结合起来分析,海之淼公司通过设置关键词,提高了易唐公司版权所有网页的点击率,从而使得相关用户将方极餐饮公司“广芳园”商标的信誉与易唐公司的商业经营相联系,易唐公司实际获得商标侵权的利益,上述两者互为襄助,扩大了侵权的范围和损害后果,应认定海之淼公司、易唐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海之淼公司、易唐公司在推广业务过程中共同实施了侵犯方极餐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方极餐饮公司确认被告已经停止案涉商标侵权行为,本院不再重复裁判。

关于方极餐饮公司要求“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侵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其与案外人陈飞燕签订的《广芳园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用为70000元,本院认为,该金额为原告加盟费用的标准,根据该加盟合同约定,原告还须履行人员培训、开业支持等义务,故不宜完全按照加盟费标准计算本案侵权赔偿数额。

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等,本院酌情确定海之淼公司、易唐公司赔偿数额。

关于合理费用,原告为维权支付的750元公证费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律师费,原告仅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未能提供相应的律师费支付凭证,本院对于其主张的律师费金额不予确认,但考虑到方极餐饮公司确有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合理开支。

综上,本院酌情认定海之淼公司、易唐公司应向方极餐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海之淼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五家渠市易唐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四川海之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65元、被告五家渠市易唐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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