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4115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4,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如城镇时代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Q,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皋北新村华辉丽景园109幢7-12室。
经营者:夏爱华,1970年12月17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如城镇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