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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腾飞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6知民初548号
案件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腾飞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腾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54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梅娟,均系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腾飞,男,1988年4月8日出生,住周口市太康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腾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以与被告徐腾飞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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