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锋,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崇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明,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强,北京高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张建锋因与被上诉人吴晓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津03知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建锋于2021年6月17日以与吴晓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建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锋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建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