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6814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涛,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好友来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新苗社区新苗街**附**。
经营者:张丰银。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好友来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