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4038号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江西路1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88903079F。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崂山区炫美艺造型工作室,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劲头松七路236号西韩新苑小区,工商注册号:370212608650073。
经营者:吴文丹,男,汉族,1991年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崂山区炫美艺造型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崂山区炫美艺造型工作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