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心晨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晋武,山西税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新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
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城北三里墩/div>法定代表人:陈有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竹予,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心晨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晋新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鹤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晋0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心晨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心晨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心晨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心晨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