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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99号
案件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军;台州市芊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宽大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军,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台州市芊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乌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奕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台州市宽大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栅浦天打岩。

法定代表人:周毅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军、原审被告台州市芊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芊云公司)、台州市宽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大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1)浙02知民初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寻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专利权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另有批复外,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曾军提交的证据,无法表明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宁波市,原审法院不是本案侵权行为地的管辖法院。

寻梦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宁波市也非寻梦公司的住所地,原审法院也并非寻梦公司住所地的管辖法院。

(二)本案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依据。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即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只有当网络成为具体权利客体所依附的载体时,才能构成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若网络的作用仅是提供具体权利客体所附载体的销售渠道、途径等,则不构成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申73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应扩大到包括网络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之规定,本案与前述案例具有相似性,应认定为类案,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做出裁判。

最后,从最新司法实践来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明确指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因此,本案也不应依据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三)本案依法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如前所述,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案商品在寻梦公司开发的“拼多多”平台进行售卖,并通过网站服务器向终端消费者销售,该平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为上海市,故可认定涉案商品的销售行为发生在上海市。

此外寻梦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

由此,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时原则上应以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的方式灵活确定。

本案中,涉案店铺、涉案商品均在寻梦公司开发的“拼多多”平台进行开设及售卖,该平台计算机服务器终端设备所在地为上海市。

为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更有利于顺利推进案件进程、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原审法院作出的原审裁定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曾军未作答辩。

芊云公司、宽大公司未作陈述。

曾军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曾军起诉请求:1.判令芊云公司、宽大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产品“免贴防撞角”,并销毁被诉产品库存及专用模具;

判令寻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产品;

2.判令芊云公司、宽大公司及寻梦公司共同向曾军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3.判令芊云公司、宽大公司及寻梦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曾军拥有ZL20122016****.9、名称为一种专用于桌椅边角防撞角的双面胶条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目前尚在有效期内。

曾军发现,芊云公司和宽大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了被诉产品,并大量投放市场。

芊云公司在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中经营一家名为“芊云母婴生活馆”的店铺,该店铺用于销售批发上述被诉产品。

因此芊云公司、宽大公司及寻梦公司的上述行为挤占了曾军的销售市场,给曾军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寻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侵权类案件。

除最高人民法院另有批复外,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现无相关证据表明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宁波市,原审法院不是本案侵权行为的所属管辖法院。

另外,本案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依据。

寻梦公司通过网站服务器向终端消费者销售,服务器位于上海市,涉案产品的销售行为发生在上海市,寻梦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故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案芊云公司、宽大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浙江省台州市,而原审法院作为发生在台州市辖区内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跨区域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寻梦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曾军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19)湘长市证民字第12352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了曾军的委托代理人在拼多多的“芊云母婴生活馆”店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全过程及被诉侵权产品邮寄和拆封的有关情况。

公证书附件照片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有“QY芊云”字样的图形。

曾军提交的商标详情证据显示“QY芊云”字样图形商标申请人为宽大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曾军指控芊云公司、宽大公司及寻梦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就此提交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曾军通过拼多多平台在芊云公司开办的“芊云母婴生活馆”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作为专利纠纷民事案件,芊云公司和宽大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浙江省台州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寻梦公司的住所地,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寻梦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寻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王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99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李 锋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王 燚 裁判日期 2021年6月24日 涉案专利 “一种专用于桌椅边角防撞角的双面胶条”实用新型专利 (ZL20122016****.9)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军。

原审被告:台州市芊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台州市宽大工贸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的审查。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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