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6711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园园,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园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