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银国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民初225号
案件名称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银国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银国;戴晓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225号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执行董事。

被告:金银国,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戴晓飞,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银国、戴晓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