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233号殷春雷: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苏1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殷春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由于殷春雷未能按期将罚金全部缴纳完毕,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50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殷春雷已于2019年5月20日将25000元款项汇入本院指定的诉讼费缴款账户,本院现已上交国库。
至此,本院(2018)苏1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殷春雷应承担的缴纳罚金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