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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锦江区云便利生鲜超市、乌兰浩特市北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开发区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04民初9738号
案件名称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锦江区云便利生鲜超市、乌兰浩特市北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开发区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锦江区云便利生鲜超市;乌兰浩特市北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开发区第一分公司;乌兰浩特市北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9738号 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100-1号世创国隆中心2705#(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云便利生鲜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汇泉南路45号1楼。

经营者:刘艳。

被告:乌兰浩特市北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开发区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工业经济开发区内。

负责人:卢恩军。

被告:乌兰浩特市北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工业园区(绒毛皮加工贸易区111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卢恩军。

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锦江区云便利生鲜超市、乌兰浩特市北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开发区第一分公司、乌兰浩特市北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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