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4046号 原告:山东羚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方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鹏,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山区金洪熙休闲健身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经营者:桑焕亮。
被告:桑焕亮,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原告山东羚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山区金洪熙休闲健身服务中心、桑焕亮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山东羚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羚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羚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