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107号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北横路205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志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临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与银雀山路交汇东500米路北沿街。
法定代表人:王焕坤,经理。
被告:诸城市焕坤建筑工程机械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人民西路杨春商贸城A三区172号“焕坤莱工铲车建筑机械”商铺。
主要负责人:王焕坤,经理。
被告:王焕坤,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诸城市。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临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诸城市焕坤建筑工程机械经营部、王焕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