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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朔州市开发区北江宏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6民初36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朔州市开发区北江宏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开发区北江宏日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初36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开发区北江宏日用品经营部。

投资人:杨尚为。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开发区北江宏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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