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3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莒南县王如家宾馆,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隆山路南段东侧“如家宾馆”。
经营者:王学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莒南县国祥商务宾馆,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北侧。
经营者:王笑。
上诉人莒南县王如家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莒南县国祥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6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莒南县王如家宾馆在收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莒南县王如家宾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