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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尚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8民初75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尚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陈尚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鄂08民初7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路草芳围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L。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芬,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尚洪,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沙洋县,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荆门市东宝区商业城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802MA48GEHK9B。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咏声动漫公司)与被告陈尚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咏声动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芬,被告陈尚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咏声动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38541893号“百变校巴”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的第38541893号“百变校巴”商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原告有权对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核准注册第38541893号“百变校巴”商标。

该商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原告为该商标的专有权人。

二、原告在该商标中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及精力,对该商标进行宣传。

其中包括原告于2019年发行的早教类儿童3D动画作品,原告享有《百变校巴》系列作品完全的著作权。

该片现仍在芒果TV、爱奇艺等平台播出,深受儿童喜爱。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被告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位于湖北省荆门市的“天天玩具地址:商业城112号”商店销售名为“迷你变形车系列”的玩具产品,该款包装上印有“佰变校吧”的字样,与原告“百变校巴”商标同音且只将其中两字增加偏旁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

被告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未经原告许可,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咏声动漫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A1、(2021)粤广南方第00427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在第38类获准注册第38541893号“百变校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游戏器具;

玩具等,该商标现处于持续有效状态。

A2、原告公司的官网截图、“百变校巴”的360百科、爱奇艺视频、腾讯视频、优酷视频官网的网页截图,证明原告在各类视频网站上积极对三项“百变校巴”系列动漫作品进行宣传,该系列动漫作品在全国的影响广泛,知名度较高;

A3、原告获取的各类奖项,证明原告的“百变校巴”系列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

A4、原告涉案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明原告积极使用“百变校巴”商标,原告授权的产品在京东的销售情况以证明原告的商品属于知名商品;

A5、(2020)湘邵庆证字第1064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A6、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开具的公证费发票、及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开具的公证费发票,证明为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用。

A7、住宿费发票,证明参加庭审花费住宿费486元,另外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从长沙开车到荆门开庭,油费大概花费300元,高速公路收费221元,上述费用均为维权所进行的合理开支。

被告陈尚洪答辩称,1.根据我国公证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证申请人或公证当事人应当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公证的民事主体。

但本案原告才是符合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原告维权应向侵权商品的生产厂家,向个体工商户维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陈尚洪没有提交证据。

对原告咏声动漫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陈尚洪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A1、A2、A3、A4、A7没有异议;

对证据A5有异议,该公证程序不合法;

对证据A6不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核认为,被告对证据A1、A2、A3、A4、A7没有异议,证据A5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被告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证据A6系公证费发票,本院予以综合认定,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定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0年1月21日,咏声动漫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核准取得第38541893号“佰变校巴”才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8类,包括游戏器具、玩具;

纸牌等商品,有效期至2030年1月20日。

2020年12月12日,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公证员陈某与公证人员范某及申请人代理人林莹来到位于湖北省荆门市的“天天玩具地址:商业城112号”商店,该店内的营业执照有“经营者陈尚洪”等内容,林莹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购买了“佰变校吧”商品,并使用手机微信支付方式支付了商品款75元。

公证人员对上述商品进行了封存。

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出具(2020)湘邵庆证字第10646号公证书,收取公证费700元。

经庭审检验封存商品:“佰变校吧”玩具一盒,包装盒正面为“SCHOOLBUSMINI-”“TRANS”迷你变形车系列套装;

外包装盒上方有黄色小火车图案,蓝色、粉红色小兔子图案;

包装盒侧面有6个图画形象(车长哥得、警长哥得、消防队长哥得、医生哥得、机长哥得、船长哥得),包装盒的每一面均有“佰变校吧”标识。

陈尚洪于2013年6月26日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玩具零售。

咏声动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参加本案庭审,花费住宿费486元,高速公路油费300元,高速公路收费221元。

另查明,本案与本院审理的原告咏声动漫公司与被告陈尚洪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2021)鄂08民初74号案件],争议的系同一款侵权产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咏声动漫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为第38541893号商标注册人。

该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商标专用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陈尚洪是否销售了侵犯咏声动漫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咏声动漫公司请求的损失及合理费用是否合理。

一、陈尚洪是否销售了侵犯咏声动漫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均规定,公证申请人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2020)湘邵庆证字第10646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取得相关公司的授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涉保全证据公证。

咏声动漫公司亦陈述,该公司授权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涉保全证据公证。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

故可认定(2020)湘邵庆证字第10646号公证书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本案中,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公证人员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到被告陈尚洪经营的“天天玩具”商店,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购买涉案商品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封存了涉案商品,并经本院庭审现场检查确认封存完好,公证程序合法,该公证文书有效。

且被告陈尚洪对原告在其商店消费行为认可,足以认定被告陈尚洪销售了涉案商品。

被告陈尚洪关于公证机关公证时未表明身份,封存时未通知其到场的异议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咏声动漫公司请求的损失及合理费用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咏声动漫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因陈尚洪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陈尚洪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本院综合原告考虑咏声动漫公司商标的市场知名度、陈尚洪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性、涉案侵权产品的数量、价格以及同时侵害咏声动漫公司其他种类权利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陈尚洪赔偿咏声动漫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另外,本院已另案判决被告陈尚洪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咏声动漫公司《百变校巴》系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该判项的既判力已包括了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等行为,考虑到该侵权商品与本案侵权商品属同一商品,本案在此对原告咏声动漫公司的该项诉请不再予以处理。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尚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尚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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