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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202109100923011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民终1565号
案件名称Temp202109100923011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盐城大风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1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大风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洋桥村通榆路**滨河御景****。

法定代表人:赖明圳,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iv>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盐城大风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盐城大风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要求其于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上诉人盐城大风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收到该通知单,但未在规定限期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大风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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