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22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曦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曦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贰万元(包括原告因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调查费、服务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及其损失);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1年1月11日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一万元(包括原告因追究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调查费、服务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及其他损失)”。
并于2021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