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风行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37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风行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风行汽车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72号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风行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樊孝东。

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风行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6月13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明确表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