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72号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风行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樊孝东。
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风行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6月13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明确表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