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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灵溪新宇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444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灵溪新宇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新宇光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薛少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袁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灵溪新宇光眼镜店,住所地苍南县。

负责人王秋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灵溪新宇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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