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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英与奎文区梨园成成火烧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136号
案件名称王丽英与奎文区梨园成成火烧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丽英,奎文区梨园成成火烧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136号原告:王丽英。

委托代理人:高茂起,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梨园成成火烧铺。

经营者:邱桂图。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英与被告奎文区梨园成成火烧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王丽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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